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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公告

公告主旨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訂定「公教人員保險生育給付差額補助要點」及行政院修正「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4點附表8「公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表」,並均自115年1月1日生效
發佈日期 2026 年 1 月 18 日
發佈單位 人事室
公告類別 行政公告
公告等級 公告
點閱次數 99
公告內容

一、依據人事總處1141231日總處給字第11440024672號函、行政院1141231日院授人給字第1144002466號函及人事總處115114日總處給字第1154000099號函辦理。

二、為配合行政院因應少子女化對策之相關計畫,各社會保險主管機關、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國防部等機關訂定相關規定,自11511日起,在既有的社會保險給付之外,再加上公務預算補足差額,讓每胎生育之補助均達到10萬元。考量上開經費均由公務預算支應,爰配合修正現行生育補助之限制欄二規定,明定配偶為各種社會保險(全民健康保險除外)之被保險人,其依各該社會保險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申請生育給付及相關補助之金額合計較本表所定補助基準為低時,始得請領二者間之差額。

三、「公教人員保險生育給付差額補助」(以下簡稱本差額補助)相關事項補充說明如下:
(
)發給方式:依「公教人員保險生育給付差額補助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第5點第1項規定略以,公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被保險人請領生育給付金額未達新臺幣(以下同)10萬元時,發給本差額補助;補助金額以10萬元扣除公保生育給付之差額計算,並與生育給付合併發給為原則。所稱「合併發給」,係由人事總處委託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銀)辦理核發事宜,被保險人無須另提出申請。
(
)經費來源:依本要點第8點規定略以,所需經費由公務預算支應。所稱「公務預算」,係由人事總處統籌編列預算。
(
)發給時點:查預算法第54條規定略以,新增計畫須俟本年度預算完成審議程序後始得動支;但經立法院同意者,不在此限。本差額補助屬新增計畫,須依上開規定辦理,爰本要點補助對象發給本差額補助時點分述如次:
1、11511日後且於前開預算可動支前分娩或早產者:由臺銀先發給公保生育給付,俟預算可動支後再補發。
2、前開預算可動支後分娩或早產者:依本要點第5點第1項規定,由臺銀核發並與生育給付合併發給為原則。

四、檢附新訂公教人員保險生育給付差額補助要點、修正公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表及公教人員生育補助常見問答集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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