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會章程
臺北市民族實驗國中教師會章程
85年3月2日理監事會修訂
85年9月會員大會追認
114年7月2日理監事會修訂
第 一 章 【 總 則 】
第 一 條 本章程依據教師法及相關法令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會定名為「臺北市民族實驗國民中學教師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三 條 本會會址設於臺北市民族實驗國中所在地。
第 四 條 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維護本校教師專業自主與專業尊嚴
(二)保障本校學生受教權益。
(三)爭取並確保教師應有權益。
(四)與學校協議教師聘約的內容。
(五)研究並協助解決本校各項教育問題。
(六)依法選派代表參與教師聘任、申訴及其他有關的校內組織。
(七)依法擬定本校教師自律公約。
(八)辦理各項會員福利服務措施及進修活動。
(九)促進與友會或其他教育團體之關係。
第 二 章 【 會 員 】
第 五 條 本校專任教師及代課教師得申請加入本會成為會員。
第 六 條 本會會員享有左列權利:
(一)表決權。
(二)選舉權及罷免權。
(三)申訴權。
(四)發言權。
(五)被選舉權。
(六)享受本會所提供之各項服務。
(七)參與本會活動。
第七條 本會會員應盡左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擔任本會所指派任務。
(三)繳納本章程所規定的各項費用。
(四)遵守會員大會各項決議。
第 八 條 會員有左列情況之一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或確認,取消其會籍。
(一)未盡本會會員義務。
(二)違反本校教師自律公約。
(三)行為有損本會權益及名聲者。
(四)與本校終止聘約關係。
(五)主動宣告退會者。
第 三 章 【 組 織 與 會 議 】
第 十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一條 本會會員大會每學年召開兩次,由會長召集之;並於學年開始之會員大會改選理監事。
本會於必要時得經理事會或監事會之決議或會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提議,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十二條 左列事項之決議,應經會員大會以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以上的同意。
(一)章程之制定與修正。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監事之罷免。
(四)本會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除前項之規定外,本會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之決議,應以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人員過半數的同意為之。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的職權如左:
(一)修訂章程。
(二)會員入會的追認。
(三)會員之除名。
(四)選舉罷免理、監事。
(五)本會財產管理之監督及經費運用之審核。
(六)其他重要事項的議決。
第十五條 本會理事會設理事9人、候補理事2人、監事3人、候補監事1人。由會員大會無 記名投票選舉之。理事會每月由會長
召集一次,必要時經理事二分之一以上的提議,得召開臨時理事會。理事會之職權為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會員入會的審核、
本會財產的管理與經費的處理、本會日常會務及選舉罷免會長等事宜。監事會互選一人為監事長,負責監事會之召集。監事會
每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經監事會決議,要求理事會召開聯席會議。監事會的職權為監督會長、理事會職務之執行及經費會計
的稽核。
第十六條 本會設理事長1人,由理事互選產生後兼任,任期一年,會長以連任一次為限;監事長由監事互選產生後兼任,任期
一年,監事長以連任一次為限。會長對外代表本會,並得依法聘任執行秘書綜理會務。執行秘書之任用,需經理事過半數之認
同,始得任用之。會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得由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 四 章 【 經 費 】
第十七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一)會員入會費。
(二)會員年費。
(三)學校或政府補助。
(四)各界捐贈款項。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八條 本會會員入會應繳納入會費,於入會時一次繳清。本會會員每學年應繳納年費,每年十月底前繳交。會員入會費、年費之數額,由會
員大會決議。
第 五 章 【 附 則 】
第十九條 本會章程未盡事宜,則循教師法及相關法令辦理之。
第二十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呈請主管機關備查後實行,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