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公告
公告主旨 | 宣導教師專業審查會 (以下簡稱專審會)調查實務之正確運作方式一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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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 2024 年 10 月 23 日 |
發佈單位 | 人事室 |
公告類別 | 行政公告 |
公告等級 | 公告 |
點閱次數 | 86 |
公告內容 | 一、依據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13年10月18日北市教人字第1133104046號函轉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3年10月17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136002900號函辦理。 二、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專業審查會組成及運作辦法」第6條規定略以,調查小組應於組成後30日內完成調查;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期間不得逾30日,並應通知學校。調查完成應製作調查報告,提專審會審議;審議時,調查小組應推派代表列席說明;復依行政程序法第36條規定:「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同法第40條規定:「行政機關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要求當事人或第三人提供必要之文書、 資料或物品。」 三、爰此被付調查教師,因請假、留職停薪等未於學校校內教學時,仍需配合專審會調查小組進行調查,至於調查事實必要所採取證據方法及蒐集證據資料範圍,則由行政機關視具體個案採適宜之方式進行;為維護學生受教權及教師工作權,主管機關專審會調查小組仍應本於職權調查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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