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菸害防制法辦理。
二、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8條規定,各級學校、幼兒園、托
嬰中心、居家式托育服務場所及其他供兒童及少年教育或
活動為主要目的之場所全面禁止吸菸。教育部112年5月23
日臺教綜(五)字第1122100564號函修正之「校園菸害防
制實施計畫」亦對各級學校建議諸多菸害防制實施策略及
具體做法:
(一)請各級學校配合健康促進學校計畫,經校務會議或相關
行政會議通過,訂定校園菸害防制計畫,成立菸害防制
跨單位組織,明定分工內容。
(二)依據「菸害防制法」,訂定校園禁菸管理規範,將菸品
(含加熱菸)及類菸品(含電子煙)納入管理,以禁止
教職員工生攜帶、使用。
三、本市亦訂有「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菸害防制計畫」,
透過跨局處(衛生局、警察局、教育局)合作及親師生聯
手,共同預防菸品進入校園環境,並將菸害防制議題納入
本市健康促進學校計畫。
四、另本局已於108年10月24日北市教體字第1083102325號函頒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所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禁用電子煙實
施要點」,學校應加強輔導,並將電子煙納入規範管理,
學生不得持有、攜帶或使用電子煙。學校發現學生持有、
攜帶或使用電子煙者,應授予學生三小時相關教育,並通
知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領回電子煙。
五、請貴校確實將菸品(含加熱菸)及類菸品(含電子煙)納
入校園禁菸管理規範,另請結合相關課程與學校活動積極
辦理菸害防制教育及戒菸教育輔導,加強巡查以落實無菸
校園,並於每月月初於本局二代報局表單系統填寫「臺北
市政府各機關學校禁用新興菸品實施要點」執行情形統計
表,回報前一月份之巡查情形。
六、檢附菸害防制法、校園菸害防制實施計畫、臺北市新興菸
品管理自治條例、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所轄高級中等以下學
校禁用電子煙實施要點、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菸害防
制計畫、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戒菸教育輔導流程各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