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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公告

公告主旨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及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將分別於5月 17日及6月5日至本區進行菸害防制成效實地考評,為落實 菸害防制法之管理與維護並爭取考評佳績,請貴校加強巡 查並勸阻吸菸行為人,請查照。
發佈日期 2024 年 5 月 13 日
發佈單位 環境教育組
公告類別 行政公告
公告等級 公告
點閱次數 84
公告內容

說明:
一、請貴校落實菸害防制法相關規定:
(一)第18條第1項第1款規定:「各級學校、幼兒園、托嬰中
心、居家式托育服務場所及其他供兒童及青少年教育或
活動為主要目的之場所。」全面禁止吸菸;同條第2項規
定:「前項所定禁止吸菸之場所,應於所有入口處設置
明顯禁菸標示,並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
(二)第40條第1項第1款規定:「違反第18條第2項規定,未於
所有入口處設置明顯禁菸標示或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
物,處場所負責人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
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同條第2
項規定:「於第18條第1項所定場所或第19條第1項不得
吸菸之場所吸菸者,處新臺幣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
鍰。」。
(三)第21條規定:「於第18條或第19條禁止吸菸場所吸菸或
未滿20歲之人進入吸菸區,該場所負責人或從業人員應
予勸阻;在場之其他人亦得予勸阻。」。
二、請貴校落實菸害防制法及無菸環境之管理與維護,積極勸
阻吸菸行為人,以維護師生不吸二手菸之健康權益;本中
心亦不定期針對貴校及周邊無菸人行道進行稽查,維護本
市無菸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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