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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公告

公告主旨 公告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學校禁用新興菸品實施要點
發佈日期 2021 年 5 月 12 日
發佈單位 生活教育組
公告類別 行政公告
公告等級 公告
點閱次數 385
公告內容

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學校禁用新興菸品實施要點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明確規範各機關、學校範圍內新興
菸品之禁止使用等相關事項,以維護市民健康,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新興菸品:指類菸品與其他菸品。
(二)類菸品:指以菸品以外,或改變菸品物理性態之原料所製成,
得使人模仿菸品使用,含有尼古丁或非尼古丁之電子或非電
子傳送組合物及其他相類產品。
(三)其他菸品:指全部或部分以菸草或其他含有尼古丁之天然植
物為原料,製成可供吸用、嚼用、含用、聞用或以其他方式
使用之產品。
(四)使用新興菸品:指吸用、嚼用、含用、聞用或以其他方式使
用新興菸品,或攜帶已點燃或已啟動使用功能新興菸品之行
為。
三、本要點所定禁用範圍,係菸害防制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所定位
於本府各機關、學校範圍內之禁止吸菸場所及本府各機關、學校
公務車輛。
四、本府各機關、學校人員發現於前點所定禁用範圍使用新興菸品者,
應予勸阻。
五、本府各機關、學校應指派專責單位負責推動禁用新興菸品業務,
並負責宣導、勸導及自主管理。
前項宣導所需衛教文宣,由本府衛生局(以下簡稱衛生局)負責
製作及分送各機關、學校使用。
六、本府各機關、學校所轄場館(地)提供他人使用時,應事先告知
使用人遵守本要點之規定,納入各項契約予以規範,並由前點專
責單位辦理查核。
七、衛生局應向本府各機關、學校說明本要點規範重點。
八、執行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各機關、學校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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