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公告
公告主旨 | 函轉教育部函示,有關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以下簡稱兩岸條例)第26條所稱之「設有戶籍」包含領有中共「定居證」或「居民身分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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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 2025 年 5 月 16 日 |
發佈單位 | 人事室 |
公告類別 | 行政公告 |
公告等級 | 公告 |
點閱次數 | 13 |
公告內容 | 一、依據教育部114年5月13日臺教人(四)字第1140048256號函辦理。 三、復依兩岸條例第26條、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70條第3項、第72條及公立學校教職員定期退撫給與查驗及發放辦法第13條規定,支(兼)領月退休金之退休教職員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改領一次退休給與;未依規定申請改領一次退休給與者、支領優惠存款利息者,以及支領遺屬年金或月撫卹金之遺族,若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有大陸地區護照者,停止領受月退休金、優惠存款利息、遺屬年金及月撫卹金之權利,俟其經許可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後向後恢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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