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公告
| 公告主旨 | 教師如有曾任公立幼兒(稚)園代理教師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請檢附服務證明,送人事室辦理改敘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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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佈日期 | 2025 年 10 月 03 日 |
| 發佈單位 | 人事室 |
| 公告類別 | 行政公告 |
| 公告等級 | 公告 |
| 點閱次數 | 848 |
| 公告內容 | 依據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14年9月24日北市教人字第11401
教育部114年5月14日臺教人(二)字第1140041480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曾任 公立幼兒(稚)園代理教師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 ,
為教師待遇條例第九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經本部認定等級相當之服務
每次期間三個月以上累積滿一年者,得提敘一級薪級」。
令釋發布時在職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
※教師若具公立幼兒園代理教師且服務成績優良年資,請檢附服務證明,於114年12月22日(
※未於114年12月22日以前送交資料,則將於申請日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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