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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公告

公告主旨 教師如有曾任公立幼兒(稚)園代理教師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請檢附服務證明,送人事室辦理改敘申請
發佈日期 2025 年 10 月 03 日
發佈單位 人事室
公告類別 行政公告
公告等級 公告
點閱次數 848
公告內容
依據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14年9月24日北市教人字第1140145654號函轉教育部114年9月22日臺教人(二)字第1144203091號函
教育部114年5月14日臺教人(二)字第1140041480A號令釋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曾任 公立幼兒(稚)園代理教師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 ,
為教師待遇條例第九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經本部認定等級相當之服務年資,
每次期間三個月以上累積滿一年者,得提敘一級薪級」。
令釋發布時在職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如職前有曾任公立幼兒(稚)園代理教師且服務成績優良年資,應於本函(教育部114年9月22日臺教人(二)字第1144203091號函)下達後3個月內依該令釋申請辦理改敘,並溯自114年5月14日生效;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日生效。
 
※教師若具公立幼兒園代理教師且服務成績優良年資,請檢附服務證明,於114年12月22日(星期一)下午5時以前送人事室辦理改敘申請,並得自114年5月14日生效。
※未於114年12月22日以前送交資料,則將於申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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