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公告
公告主旨 | 教育儲蓄戶專用於補助經濟弱勢學生就學所需之學費、雜費或教育相關等生活費用,屬協助學生安心就學之支持性措施, 與社會救助性質尚無違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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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 2022 年 4 月 01 日 |
發佈單位 | 發展組 |
公告類別 | 行政公告 |
公告等級 | 轉知 |
點閱次數 | 404 |
公告內容 | 說明: 二、按社會救助法第5條之1規定略以,所稱家庭總收入,指下列各款之總額:一、工作收入。二、動產及不動產之收益。三、其他收入:前2款以外非屬社會救助給付之收入。其中,第1項第3款收入,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之。 三、次按同法第15條之1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提供相關措施協助低收入戶,對於一定期間及額度內因協助措施所增加之收入及存款,得免予計入家庭總收入及家庭財產,以促進其自立發展。另按「協助積極自立脫離貧窮實施辦法」第5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推動前條脫離貧窮措施,應訂定計畫或方案實施;計畫或方案內容包括「結合相關單位提供親職教育、健康或營養協助、獎助學金、就業服務及其他支持性服務」。 四、綜上,依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所設之教育儲蓄戶,專用於補助經濟弱勢學生就學所需之學費、雜費或教育相關等生活費用,屬協助學生安心就學之支持性措施,與社會救助性質尚無違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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