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環境部112年10月27日環部氣字第1129112156B號函辦
理。
二、為利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之推動與執行,就該法之細節
性事項,於105年1月6日訂定發布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施
行細則,已初步建構溫室氣體減量管理制度。茲因全球極
端氣候情勢嚴峻,各國為達成巴黎協定目標,紛紛提出西
元2050年達成溫室氣體淨零排放目標。我國爰將「溫室氣
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為「氣候變遷因應法」(下稱本
法),並於112年2月15日公布施行,鑑於本法修正重點為
139年淨零排放目標、確立部會權責、增列公正轉型、氣候
排放量統計及國家溫室氣體排放清冊之期程,並整合國
家清冊內容架構。(修正條文第10條及第11條)
(九)配合本法第15條,新增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訂修
溫室氣體減量執行方案及編寫減量執行方案成果報告,
提送直轄市、縣(市)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之程序、期
程及報告內容。(修正條文第13條及第14條)
(十)配合本法第17條,明定氣候變遷調適之目的及基本原
則。(修正條文第15條)
(十一)配合本法第19條,明定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修調
適行動方案、調適目標、調適行動方案成果報告及中
央主管機關編寫國家氣候變遷調適行動計畫架構內容
及期程。(修正條文第16條至第18條)
(十二)配合本法第20條,明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調
適執行方案及其成果報告架構內容、期程及檢討頻
率。(修正條文第19條及第20條)
(十三)新增本法第10條、第11條、第15條、第19條、第20條
之公眾參與及本草案應公開事項,明定其資訊公開時
程及方式。(修正條文第21條及第23條)
三、「氣候變遷因應法施行細則」係為促進國家推動淨零轉
型,為配合國家及落實本市2050淨零排放相關政策,旨揭
施行細則將納入本府後續研訂相關溫室氣體管理及滾動修
正相關政策配套工具。
四、隨函檢附環境部來文影本及附件各1份,如有意見或修正建
議可於期限內向環境部陳述意見或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