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公告
公告主旨 | 轉知銓敘部113年9月5日部法二字第11357408341號令釋,自114年1月1日起,各機關於核計公務人員休假日數時,其曾服務於所列財團法人或事業機構職務之全時專任年資,得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一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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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 2024 年 9 月 15 日 |
發佈單位 | 人事室 |
公告類別 | 行政公告 |
公告等級 | 公告 |
點閱次數 | 405 |
公告內容 | 一、依臺北市政府人事處113年9月11日北市人考字第1133008313號函轉銓敘部113年9月5日部法二字第11357408342號函辦理。
二、 銓敘部113年9月5日部法二字第11357408341號令釋,自民國114年1月1日起,各機關於核計公務人員休假日數時,其曾服務於下列職務之全時專任年資,得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 (一)由政府原始捐助(贈)或捐助(贈)經費,累計達財產總額20%以上之財團法人之職務。
(二)由政府及其所屬營業基金、非營業基金轉投資,且其轉投資金額累計占該事業資本額20% 以上事業之職務。 (三)受政府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之下列團體或機構之職務: 1.財團法人及其所屬團體或機構。 2.事業機構及其所屬團體或機構。 三、銓敘部95年8月7日部法二字第0952683423號電子郵件及歷次解釋與本令釋未合部分,自114年1月1日起停止適用。 四、銓敘部為利各機關於實務認定上有所依循,爰就旨揭令相關要件之認定標準及特殊情形之處理等,規定如下:
(一)相關要件之認定標準:
1、所列「財團法人、事業機構及其所屬團體或機構」之職務,與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退撫法)第7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至第4目規定之職務範圍相同;又退撫法施行細則第112條規定,各主管機關應定期將上開財團法人或事業機構相關資料報送銓敘部,經該部彙整為「政府捐助(贈)之財團法人或政府暨所屬營業、非營業基金轉投資事業彙整表」(網址:https://gov.tw/cAX,以下簡稱彙整表),定期於該部全球資訊網退休資訊專區公告。是各機關於核計公務人員休假日數時,請參考銓敘部最新公告之彙整表。 附註:政府捐助(贈)之財團法人或政府暨所屬營業、非營業基金轉投資事業彙整表
2、有關「全時專任」之認定,參依銓敘部110年8月24日部法二字第11053777382號及同年10月25日部法二字第1105396693號函,係指以全部工時擔任專職而言,如僅部分工時或兼任者非屬之;上開「全部工時」,依勞動基準法或所適用之人事法規有關工作時間規定認定之。公務人員如有彙整表所列之財團法人或事業機構服務年資,尚須符合「全時專任」性質,始得予併計休假年資,爰個案仍須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俾利各機關覈實認定。 (二)相關特殊情形之處理: 1、曾服務於彙整表所列財團法人或事業機構「停發月退休金及停辦優惠存款生效日」(以下簡稱停發生效日)前之年資認定: (1)按彙整表原則上自100年1月1日原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施行之日起適用,是所列停發生效日起始日即為該日,惟為避免各機關查證作業困難,個案服務年資全部或部分在停發生效日前,倘為全時專任性質者,均得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2)舉例而言,某甲曾於99年1月1日至100年12月31日期間,於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擔任全時專任人員,雖彙整表所列該法人停發生效日為100年1月1日,某甲99年及100年服務年資均得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 2、曾服務於彙整表所列「解除列管財團法人及轉投資事業」之年資認定: (1)服務期間必須屬於該表「解除列管停發退休金及停辦優惠存款生效日」前,且為全時專任性質者,始得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 (2)舉例而言,某乙曾服務於財團法人金融法制暨犯罪防制中心(按,原名為財團法人保險犯罪防制中心,於109年更名)期間為99年1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以彙整表所列該法人「解除列管停發月退休金及停辦優惠存款生效日」為110年8月20日,是得採計某乙110年8月20日前之全時專任服務年資(按,99年1月至110年8月,計11年8個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 五、檢附臺北市政府人事處函及銓敘部原函(含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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