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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公告

公告主旨 鑑於近期疑似食品中毒事件發生,重申務請落實學校午餐 食材保存與交叉汙染防治措施,請查照。
發佈日期 2024 年 4 月 02 日
發佈單位 環境教育組
公告類別 行政公告
公告等級 公告
點閱次數 40
公告內容

說明:
一、為維護校園食用安全,重申務請學校及午餐廠商落實學校
午餐(含幼兒園點心)食材保存與交叉汙染防治措施,依
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等相關規定辦理:
(一)優先選用新鮮的食材,並在適當環境保存,避免食用重
複加熱食材、自行發酵之加工食材。
(二)烹煮前雙手與食材須經過清水清潔,烹煮時要高溫熟
透,並避免食用不新鮮、未經專業處理的生食。
(三)貯存作業應遵行先進先出之原則,並確實記錄。
(四)貯存作業需管制溫度、溼度者,應建立相關管制方法及
基準,並據以執行。冷凍食品之品溫應保持在攝氏 18度
以下;冷藏食品之品溫應保持在攝氏7度以下、凍結點以
上;避免劇烈之溫度變動。
(五)貯存作業中應定期檢查產品之標示或貯存狀態,有異狀
時,應立即處理,確保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品質及衛
生。
(六)有污染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之虞之物品或包裝材料,
應有防止交叉污染之措施;其未能防止交叉污染者,不
得與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一起貯存。
二、請學校落實督導加強履約管理規定:
(一)依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第16條規
定,請學校配合本局收集承作團膳廠商資料,於每學年
開學後半個月內將廠商名稱、地址、電話、負責人及訂
購份量等資料,送主管機關及衛生主管機關,並由衛生
主管機關加強稽查。
(二)加強督導團膳廠商確實依午餐採購契約履約,並依食品
安全衛生管理法、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臺北市食品
安全自治條例、學校衛生法等衛生主管機關及午餐相關
規定辦理。請學校及承作團膳廠商審慎辦理午餐(食
材)驗收、留樣及留存完整紀錄,並落實自主管理。
(三)學校查訪團膳廠商及上游食材供應商,如有違約應依契
約及「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包括視情節進行違規計
點、依所訂契約罰款或終止契約等),發現有衛生不良
之情形,應立即通知當地衛生主管機關處理。
(四)請學校於指定專人辦理學校餐飲衛生業務時,確依「學
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接受32小
時餐飲衛生講習課程。
三、針對近期疑似食品中毒之食安疑慮,午餐廠商如欲自主替
換粿條、河粉等相關食材,請學校配合變更菜單。
四、有關食品中毒相關參考資料可至「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
理署網站→業務專區→食品→餐飲衛生→防治食品中毒專
區」下載。(網址:https://www.fda.gov.tw/TC/site.
aspx?sid=1816&r=894916283)
五、請臺北市餐盒食品商業同業公會轉知所屬會員加強食材保
存及衛生自主管理,以維護學校師生用餐安全。
六、請本市非學實驗機構團體之學籍學校,協助通知設籍之實
驗機構團體配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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